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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质量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lipeishan    时间:2016/8/26    点击:11187

转自:广东省科学技术厅(http://www.gdstc.gov.cn



粤科高字〔2016〕1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质量水平,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质量水平的工作方案》,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质量水平的工作方案(2016~2017年)》

省科技厅
2016年8月2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质量水平的工作方案
(2016~2017年)

    自2015年7月份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现场会以来,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蓬勃发展,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孵化能力显著提升,对实体经济支撑能力逐步增强。同时,为规范我省孵化器的管理,避免粗放建设,进一步提升孵化器发展建设水平,不断增强对创新驱动源头企业的孵化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我省孵化器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工作任务,力争用一年的时间完成相关任务的落实,使我省孵化器发展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孵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争取到2017年实现孵化器总数超600家,国家级孵化器超100家,省级孵化器超120家,国家级孵化器运营评价优良率达6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 开展孵化器政策落实督导和评估修订。

     1.开展孵化器用地政策的落实督导,全面完成《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有关孵化器政策的落实。(完成时限:2016年12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2.开展《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的实施办法》、《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开展政策修订。(完成时限:2016年12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3.积极落实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动通报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完成时限:2016年12月;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二) 完善孵化器管理制度和实施分类管理。

     4.制定出台《广东省众创空间评定管理办法》、《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管理办法》、《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评定管理办法》,对科技企业各成长阶段的孵化载体实施分类管理及指导。(完成时限:2016年12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 强化孵化器运行监管和跟踪指导。

     5.开展全省孵化器登记备案,建立全省孵化器数据库;研究制定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建立起孵化器动态管理机制。(完成时限:2016年8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 优化孵化器空间布局和规划引导。

     6.实施孵化器全覆盖计划,实现区域均衡发展,实现2017年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省级孵化器全覆盖,全省2/3地级以上市建立国家级孵化器。(完成时限:2017年12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7.制定和落实《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明确“十三五”时期,我省孵化器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加强对全省孵化器建设的规划引导。(完成时限:2016年7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五) 提升孵化器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

     8.开展孵化器从业人员资质培训、孵化器中高级人员培训。开展省级创业导师的登记,建立多层次创业导师体系。(完成时限:2016年12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9.建设并开通“广东孵化在线”平台,统筹全省创新创业资源,为全省孵化器和创新创业者服务。(完成时限:2016年8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0.建立和完善省孵化器行业联盟和区域性行业组织,积极推进省、市孵化器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孵化器协会的纽带作用,加强行业合作,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完成时限:2016年12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六) 增强支撑实体经济发展能力水平。

     11.大力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制定《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推动我省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支撑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完成时限:2016年9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12.引导和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建设孵化器,并鼓励国资孵化器采取房租入股、服务入股、孵化器持股、联合风险投资共同投资、鼓励员工认购股份等方式进行投资。(完成时限:2016年12月;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13.推动孵化器建设从“孵化企业”向“孵化产业”提升发展,围绕区域产业特色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孵化链条建设。力争到2017年底,全省建成10~20个专业化孵化链条。(完成时限:2017年12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七) 探索孵化器相关金融政策。

     14.联合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引导成立相关风险投资基金,推动孵化器与投资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的有机结合,构建“孵化器+天使投资+创业企业”持股孵化模式。支持和鼓励孵化器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完成时限:2017年12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金融办)

     15.推动各地加快落实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政策,通过省市联动,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加大投资,引导银行创新金融产品,缓解在孵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在孵企业首贷坏账项目,建立银行、政府风险共担机制。(完成时限:2016年12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金融办)

    (八) 引导孵化器提升开放合作水平。

     16.推动成立广东粤港澳创业学院,建立一批面向港澳台和国外人才的孵化平台,大力吸引和支持港澳台青年、科技人员以及海归人才、外国人才创新创业。(完成时限:2017年12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7.支持有条件的孵化机构在海外建设分支机构或孵化基地,提升孵化平台吸引全球高端创业项目和团队的能力。(完成时限:2017年12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组织实施

     18.建立包括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的会商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我省孵化器建设工作中的问题。(完成时限:2016年12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科技厅加强对整个工作方案的督导落实,并定期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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