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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7年广州市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者:lipeishan    时间:2016/9/19    点击:9515

转自: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http://www.gzsi.gov.cn

穗科创字〔2016〕231号

广州高新区及区内各科技园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若干办法》(穗科创〔2015〕14号),积极加快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现发布《2017年广州市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9月12日

2017年广州市众创空间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为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根据《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若干办法》(穗科创〔2015〕14号,以下简称《若干办法》),现开展2017年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报,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依据《若干办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众创空间及创客,以及与众创空间相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等。

    (一)本专项所支持的众创空间是指纳入我市众创空间登记范围且年度绩效评价合格(得分60分及以上)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同时纳入我市孵化器登记管理的众创空间,仅参加了孵化器绩效评价的,其绩效评价结果同时可应用于本专项,但相关补助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二)创客是指按照《若干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在众创空间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将各种创意变为现实的群体,具体包括创客个人、创客团队以及创客初创企业。

    (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是指众创空间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创客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

    (四)本专项所指的创业导师是指为创业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包括:各行业成功的创业企业家、优秀个体经营者;各行业从事人力资源、财税、营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秀专家;投融资、法律咨询领域的专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领域专业人员。创业导师应了解科技、经济发展趋势,掌握各级政府关于促进创业就业的政策规定,具备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的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综合素质,遵纪守法。其中:

    1.创业企业家和优秀个体经营者,一般须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相关工作1年以上,在创业指导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其经营主体运营期间遵纪守法、业绩突出,并在同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2.各行业领域优秀专家,一般应从事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指导方面的经历,或取得过相关专业领域成果。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就业创业指导、培训方面的工作经历或取得相关专业领域成果。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申报材料要求

    本专项不重复支持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贴或奖励的项目,专项资金均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支持。

    补贴一、特色示范众创空间补贴

    补贴对象:众创空间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开展广州市特色示范众创空间评选(评选方案另行在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网发布),对纳入示范建设的特色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本补贴每年资助不超过3项。

    补贴二、众创空间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众创空间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场所免租金的,按众创空间实际为创客免租的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经营场所除外)以每年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面积补贴,每个众创空间年度面积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年度享受补贴的面积不得超过众创空间的实际面积。

    补贴时间范围:对免租时间范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补贴,以创客实际租用时间为准。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众创空间实际使用面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建设图纸、年度场地使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模版)等;

    3.众创空间为创客免租金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免场租政策、制度或合同等证明文件;

    4.创客进驻众创空间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赁协议、服务(孵化)协议、身份证明等。

    补贴三、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或与众创空间相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

    支持范围:对众创空间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创客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平台建设投资主要指相关设备器材费用,且应扣除财政资金支持部分。要求公共技术平台已经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转。

    补贴时间范围:对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用于为创客提供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费用予以补贴。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请表;

    2.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3.公共技术平台功能和服务众创空间情况证明材料;

    4.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如涉及几个投入主体,请在审计报告中分别列明投资主体单位名称、投资金额、建设内容,同时提供建设补贴资金的分配协议)。

    补贴四、聘用创业导师成本补贴

    补贴对象:众创空间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众创空间有偿聘任符合本专项规定条件的创业导师,且服务满一年并经众创空间考核合格,按照聘任创业导师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补贴,每位创业导师补贴费用不超过3万元,每家众创空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本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创业导师补贴范围。

    补贴时间范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聘用创业导师的实际费用发生额补贴。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请表;

    2.聘任创业导师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导师简历,身份证明、聘用合同、创业导师名单汇总表等;

    3.创业导师开展辅导活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图片、活动签到表、服务费支出凭证;

    4.创业导师经众创空间考核合格证明材料(须经众创空间进驻的创客签字确认)。

    补贴五、众创空间绩效奖励

    奖励对象:众创空间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对2015年度广州市年度绩效评价优秀(得分80分及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绩效奖励。

    备注:众创空间绩效奖励无需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进行资金申报,将根据每年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结果直接发放。

    补贴六、创客创新创业成本补贴

    补贴对象:创客

    支持范围:对使用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的创客,按创客实际支付给众创空间的费用给予最长一年的经费补贴,每个创客每月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元。由创客所在的众创空间集中申请,补贴额不得超过创客实际支付费用。

    补贴时间范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支付费用补贴。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请表;

    2.创客支付费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创客支付费用月份汇总表(见附件模版),费用发票等;

    3.创客与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签订的服务(孵化)协议、身份证明文件等。

    补贴七、创客贷款担保费补贴

    补贴对象:创客

    支持范围:创客在银行贷款用于在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的,对产生贷款担保费用全额给予补贴,已享受各级财政贷款担保补贴部分应予扣除,补贴额以担保费实际支出为准。每个创客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由创客所在的众创空间集中申请。

    补贴时间范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补贴。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请表;

    2.创客贷款担保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担保协议、担保费支出凭证、贷款担保费发票等;

    3.创客与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签订的服务(孵化)协议、贷款资金用途说明、身份证明文件等。

    补贴八、创客购买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创客

    支持范围:创客购买研究开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检测、认证、高性能计算等服务的,可凭服务合同申请获取科技创新券,作为购买服务的支付凭证交付提供服务的机构(创新券的申请方式详见《关于开展广州市科技创新券申报的通知》);创客购买工商、财税、金融、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按照实际支付中介费给予全额补贴,年度单个创客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须是创客在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符合市场价格范围的购买服务费用方可纳入补贴范围,由创客所在的众创空间集中申请。

    补贴时间范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购买服务费用补贴。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请表;

    2.创客购买服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服务合同、费用支出凭证、服务费发票等;

    3.创客与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签订的服务(孵化)协议、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若干办法》,第十四条资助创客创新项目,见《2016-2017年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专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题申报指南》;第十五、六条鼓励创客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对创新创业活动进行补贴,见《广州市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补贴专题申报指南》,须按其他专项指南要求另行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可同时申报多种补贴,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事项进行归纳和汇总,按补贴类别进行汇总申报;

     (二)资金申报需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报送。

    1.网上申报材料

网上申报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wsbs.gzsi.gov.cn/login.html),网上申报系统将于2016年9月13日开放,申报单位在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中填写《广州市众创空间专项资金补申请表》(以下简称《资金申请表》),并将申报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2.书面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打印《资金申请表》,并按照顺序提供所申报事项的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书面材料需一式两份,书面申报材料需与网上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进入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完成申报注册,获取单位用户名及密码,并完善单位信息。已注册账号的单位,用原账号密码登录即可,不需另行注册。

     (二)单位用户登录系统,生成申报人账号、密码。

     (三)申报人登录系统,选择相应的专项,在线填写相关的资金申请表,上传附件证明材料后,提交至申报单位用户审核。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报质量,通过后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五)区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推荐。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后(不可退回修改),申报单位打印纸质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不一致的,需要加盖所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意见)。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申报书加具意见并盖章、汇总后,集中报送至申报材料受理点。

    注:申报材料均不要求原件,但证明性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五、申报时间与受理地点

     (一)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常年申报,定期组织审核,2016年9月20日17:00前完成网上申报的事项,经审核通过后纳入2017年度预算。申报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申报材料的报送。

     (二)书面材料受理窗口:

     广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中心

     地址:越秀区连新路47号1楼;

     联系人:彭小莎、张斌;

     联系电话:83321259、83322975。

    六、审核流程说明

     (一)审核。市科技创新委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规定的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常年受理的项目定期组织审核。

     (二)项目责任处室审核。项目责任处室根据科技服务机构提交的审核结果,采取约谈、现场考察等形式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结合年度科技经费预算安排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

     (三)行政审议。市科技创新委委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决定拟入库项目。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申报单位3年内申报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如已获准立项将作撤销立项处理并通报。

     (二)受理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三)为促进审核公开、公平、公正,审核专家名单、审核结果、公众投票情况及现场考察情况、拟入库支持事项清单等信息都将通过我委官方网站公开,请各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关注相关信息。

    八、联系方式

     (一)如对专项申报要求或申报材料有疑问,请致电联系人:刘翔 联系电话:83124142,83124078。

     (二)申报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请致电党风廉政举报电话:83722183;技术支持电话:83491531、83491601。

附件:1.广州市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2.各方向申报汇总表模板.xls

上一条:关于调整2017年广州市众创空间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支持时间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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