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广东省科学技术厅(http://www.gdstc.gov.cn)
2016年12月1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61票赞成高票数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自1996年国家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后,我省首次新制定出台的地方性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标志着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入新阶段。
科技成果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断完善我省科技立法,出台多项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政策,不断优化我省自主创新法制环境。目前,我省在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取得重大进展,在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方面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依然面临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成果难以进入市场等问题。去年以来,国家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在此基础上,我省此次制定出台《条例》,一是充分学习借鉴国家及兄弟省份先进举措,二是全面总结有效经验,将切实有效的政策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三是积极探索地方立法中的先行先试。《条例》的出台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政策洼地”向“环境高地”转变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利于我省在全国率先营造最为优越的体制机制与法制环境。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附则,逻辑清晰、内容全面、亮点纷呈。整个《条例》总体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把握市场规律,强化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原则。二是坚持改革创新,转变管理职能,优化创新环境的原则。三是坚持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条例》立足科技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一方面注重聚焦解决广东科技成果转化突出问题,另一方面注重体现广东科技立法特色。主要亮点内容包括:一是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主体地位,从项目管理、财税政策等多方面作出全面规定。二是建立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自主处置权操作规范,对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自主处置权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集体决策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三是进一步深化改革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转化实体,所获收益按照相关程序可用于与成果转化相关市场经营活动。四是明确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计算基准,在《条例》中明确予以定义。五是细化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成果转化收益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范围。六是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部门,并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部门的运行和相关人员的奖励。七是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定价免责”保障性制度,彻底消除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后顾之忧。八是明确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前的基准价格确定,允许单位或科技人员多种的、可以选择的、市场化的方式去确定挂牌交易、拍卖前的基准价格。九是允许担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按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十是作为上位法的补充制度,探索实施科技成果约定转化制度,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应当约定成果转化期限。
立法有效实施是立法根本的目的。《条例》的出台是从立法层面为解决阻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痼疾提供了法制保障,而《条例》的贯彻落实更需要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条例》出台后,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效部署下,省科技厅将联合省直相关部门加大对立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在高校、科研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实现我省自主创新工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迈上更高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