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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者:hujingyan    时间:2015/5/8 15:47:30    点击:24062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我区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若干措施》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企业上市培育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企业上市工作;区企业上市培育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负责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宣传培训以及资金奖励的受理和初审;区财政局负责扶持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的审核和管理。

第三条 区各相关部门对企业上市筹备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积极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第四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对区内企业给予上市奖励资金(以下所有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一)对于注册地在我区,拟在A股市场上市的,补助和奖励方式及条件如下: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 150万元。

2.上市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

1)补助资金150万元。

2)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材料前一年对我区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此项奖励最高为200万元。

3.上市后备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投资在我区)进行奖励,每投资满5000元,奖励10万元,此项奖励最高为100万元。

4.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对于注册地在我区,境外主板上市的,补助与奖励条件如下:

1.上市后备企业获得拟上市国家或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的机构正式受理申报材料的,补助资金300万元。

2.上市后备企业成功在境外主板上市后,根据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区的数额,参照A股上市奖励的第3条予以奖励。

(三)对于注册地在我区,在境外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补助与奖励条件如下:

1.上市后备企业获得拟上市国家或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的机构正式受理申报材料的,补助资金100万元。

2.上市后备企业成功在境外创业板上市后,根据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区的数额,参照A股上市奖励的第3条予以奖励。

(四)对于我区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我区内资产的控制权,并成功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根据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区的数额,参照A股上市奖励的第3条予以奖励

(五)对于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奖励方式及条件如下: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2.挂牌企业成功实现融资,按企业融资数额(投资在我区)进行奖励,每投资满5000万元,奖励10万元,此项奖励最高为100万元。

3.企业从新三板转板登陆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参照前述境内外上市奖励条款执行。

第五条   对企业上市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单位进行奖励:每推动1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含借壳上市),奖励30万元;每推动1家企业挂牌“新三板”,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等形式的直接融资,按企业直接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申请补助及奖励资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材料为复印件的需验原件):

(一)基本资料:

1.番禺区扶持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及有关资料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已完成上市辅导并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的,申请补助资金时,除基本材料外,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2.证券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企业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市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申请补助资金和奖励时,除基本资料外另需提交相应的纳税证明及中国证监会受理函复印件。拟境外上市的企业则提供能证明拟上市国家或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的机构正式受理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已上市成功的,申请奖励资金时,除基本资料外另需提供交易所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境外上市成功则提供相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申请奖励资金时,除基本资料外另需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核准挂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企业以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等形式进行直接融资的,申请奖励资金时,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直接融资合同复印件及项目计划书。

第八条   企业按上述要求向区上市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区上市办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经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后集中支付。

第九条   监管措施。

(一)区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扶持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情况,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申请企业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资格,已取得的上市奖励资金或直接融资奖励资金必须全数退回区财政,同时收回对企业上市有重大贡献单位的奖励,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企业在享受政策时应同时承诺获得奖励后5年内企业纳税主体不得外迁,否则退还所有奖励资金。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没有全部或部分享受本实施细则奖励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印发贯彻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若干措施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番府办〔2009〕77号)中的《番禺区关于推动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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