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
粤科规财字〔2015〕2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2月15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的精神,为我省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发放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第三条 开展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点工作应坚持鼓励创新、多级联动和营造环境的原则,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发挥后补助投入方式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作用,通过省、市、县(区)等多级地方财政的协调联动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全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四条 支持省内条件成熟地区先行开展创新券后补助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全省范围推广。鼓励各地市、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安排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创新券的兑现,并宣传、发动辖区内企业积极申报。
第五条 本方案的补助对象为: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凡在我省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科技服务机构。
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
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各地市可结合自身产业发展和企业创新实际需求,具体明确其创新券适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范围。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本方案支持范围之内。
第七条 补助方式。
省财政对各地市开展创新券后补助采取事前备案、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各地市、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创新券补助政策,直接受理科技型企业、科研单位、科技服务机构的申请并负责审核兑现。根据各地市上一年度实际兑现的创新券后补助金额,按规定申报审核后,由省财政按期按比例与各地结算。省财政后补助经费由地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创新券后补助,应优先支持开展创新券后补助试点的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补助标准。
省级财政根据以下标准对各地市、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给予补助。
(一)对在珠三角地区的试点市,按照省级专项经费与当地实际发放补助经费比例不超过1:3的额度给予配套支持;(二)对粤东西北地区的试点市,按照省级专项经费与当地实际发放补助经费比例不超过1:1的额度给予配套支持。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财政行政部门每年发布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工作通知/指南,受理各地市、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等的申请,由各地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汇总有关材料,统一报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
(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地市上一年度实际兑现的创新券后补助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当地的研发(R&D)投入增长等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三)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将本年度拟补助的地市名单、补助金额和有关情况,在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及省科技、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1.后补助实施办法/方案、审批方式、拨付程序等。
2.后补助申请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金额等。
3.后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获得补助企业名单、金额等。
4.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5.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四)公示后,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和财政行政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复联合发文将经费下达至市、县等级的财政行政部门,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五)各地市统筹使用省财政后补助经费,根据各地的创新券后补助政策为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高校或科研机构兑现后补助经费。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获后补助地市及其企业、科研机构等应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使用科技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区分创新券和其他研发费用的支出,真实合法地使用创新券。科技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和财政行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后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后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