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
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2015年5月21日联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广东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管投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四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审、论证、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鼓励引导各级政府、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广东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在能力建设、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网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
第六条 省、市、区多级联动,择优扶持新创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鼓励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可折算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可折算纵向课题指标。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以及省和所在地市有关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省市有关部门优先审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名单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确定后,在每年9月底前提供给省级地税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执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知识产权转化为股权、期权的激励政策,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名单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报海关广东分署备案;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