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 服务平台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   
广州市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GZICC    时间:2015/9/6    点击:13778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

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152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广州市科技、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的改革要求,强化技术创新市场导向,创新科技与金融结合体制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任务,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着力释放科技创新潜力,形成科技与金融创新协同效应,吸引市内外、省内外以及国内外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要素向我市科技企业集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要求。

1.发展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金融试点城市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产业为支撑、政产学研金紧密合作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和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工作机制,科技金融服务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数量大幅增长,科技贷款余额、创业投资管理资金规模明显提高,科技金融创新水平和服务能力跻身全国前列,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2.近期目标。至2017年,累计培育100家创新型领军企业、120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和150家上市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科技企业超过600家,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科技企业超过1000家。撬动新增创业投资规模超过500亿元,新增科技信贷规模超过300亿元,支持科技企业数量2500家以上,科技投融资环境不断优化,科技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取得显著进展。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

(三)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

设立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按一定比例参股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和种子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实现滚动发展,为在孵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渠道。各区(县级市)应逐步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市区(县级市)联动方式,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成立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扶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进一步支持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对投资于广州市孵化期、初创期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按照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支持。

(四)设立广州市重大科技专项投资基金。

该基金用于支持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加强我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的金融扶持力度,综合采取创业投资、股权资助、信贷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产业化。

(五)营造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环境。

鼓励社会资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中长期股权投资,对在广州地区注册并投资于广州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3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公司、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投资者,给予投资额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采用股权众筹的方式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在广州地区注册并帮助广州市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或科技项目实现股权众筹的互联网众筹平台,给予众筹融资额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六)建立科技企业引入投资激励机制。

建立财政科技经费与创业投资协同支持科技项目的机制,实行科技金融创投联动补助,鼓励科技企业、科技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对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完成引入创业投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的,按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制度。

省市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由风险补偿金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由风险补偿金按一定比例对贷款银行本金损失给予补偿,市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不超过200万元。

(八)发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作用。

优化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托管机制,逐年扩大基金规模,每年参股设立2支以上创业投资子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支持各区(县级市)联合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逐步形成市、区(县级市)联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支持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基金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

三、大力发展科技信贷

(九)促进新型科技金融机构发展。

积极争取政策,探索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以科技信贷为主的商业银行。支持商业银行在广州市建立科技支行,为科技企业提供专业化的高效信贷服务,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风险控制、业务协同和专项拨备等政策机制。

(十)创新银行科技信贷支持模式。

设立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商业银行、科技支行按照科技贷款专营政策和新型信贷产品模式,发放不低于十倍风险补偿金规模的科技信贷额度,单个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型信贷产品投放出现的坏账项目,由风险补偿资金按本金的50%分担损失。推动省市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在孵企业出现的坏账项目,银行与孵化器补偿资金按一定比例分担本金风险损失,市财政对孵化器补偿资金中单个项目的本金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开展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担保及再担保等业务,与银行机构建立多元化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模式。

(十一)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品种。

引导银行机构在科技信贷风险分担的基础上,完善信贷激励考核机制,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创新推广知识产权质押、产业链融资、投贷联动、股权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产品,探索开展科技产品金融化试点。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组成投贷联动战略联盟,实现贷款、投资联动。支持引导证券公司发起设立新三板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以市场化手段实现区域内产业集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

(十二)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工作。

成立国有控股、专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科技小额贷款的利率定价机制、审批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拓展小额再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等一系列专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

(十三)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成本。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实行贴息政策,在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门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十四)推动科技保险服务创新。

全面推广科技保险工作和国家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实行科技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扩大科技保险险种,将服务对象从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科技企业。重点推动建立科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共担机制,探索建立由财政、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科技贷款损失的机制。

四、积极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十五)积极推动科技企业上市和再融资。

实行科技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行动,建立科技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在权益明确、发展用地保障、申报科技和产业化项目等方面,对后备上市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对企业股份制改造、券商签约辅导、挂牌上市等分阶段给予费用补贴或奖励,在境内外进行并购的,对并购发生的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给予一定资助。鼓励已上市的科技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十六)加快场外交易(OTC)市场发展。

大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资助,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结合科技企业融资特点,创新交易产品和融资服务模式。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企业分阶段给予挂牌费用补助,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券商签约辅导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十七)引导科技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

鼓励科技企业发行区域集优融资模式下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优集合票据试点工作,推进设立区域集优集合票据政府偿债基金,采取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方式支持发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私募债。支持科技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科技型上市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加大债券市场产品创新力度。

(十八)支持设立科技并购基金或科技产业基金。

支持证券公司、投资机构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按照产业和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通过并购重组、加大投入、外引内联等方式,整合地区技术资源和产业资源,形成产业集聚。

(十九)建立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加快建设中国技术交易所华南分中心,完善技术与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建立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促进高端技术成果在广州市落地转化及产业化。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华南分中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创新产权评估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载体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产业化和资本化。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建立科技金融产业园区,对已建立科技金融产业园区给予一定扶持奖励。

五、构建有利于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管理体制

(二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健全技术市场的导向机制,大力优化科技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加强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以科技金融的方式进行引导性投入。市、区(县级市)财政设立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基金、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在全市开展“拨投联动、拨贷联动、投补联动、贷贴联动、贷奖联动”等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一)扶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

在穗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约定给予个人奖励的,可以进行股权确认。加强对我市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金融扶持力度,综合采取创业投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产业化。

六、建设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服务体系

(二十二)建立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

以企业法人方式设立广州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构建“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受托管理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推动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科技信贷融资服务、创业服务、科技金融信息对接平台、互联网众筹平台、企业上市培育等科技金融服务,加快建设成为新三板委托服务机构。各区(县级市)在科技园区配套建立分支机构,加快建立覆盖全市、市场化运作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对各类机构开办的“众创空间”、“瞪羚咖啡”、“创客空间”等开放式创业服务平台给予补助。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于优胜科技企业、创业项目和创新团队给予奖励资助。

(二十三)建立科技金融产业发展平台。

依托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整合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广州市科技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归口市科技创新委管理指导,并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行业特点的国资管理模式、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统筹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大科技专项投资基金等科技金融业务,形成科研扶持、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到科技产业的科技创新创业体系。

(二十四)加强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鼓励广州高新区等建设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加强各部门间的企业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单位设立科技信用评级机构,依托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科技企业及企业高管的信用管理工作,创新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方式,创新服务信用产品的运用。

(二十五)完善人才机制。

落实我市高层次人才政策,对入选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的科技金融人才,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化引才、育才、用才环境,依托企业、高等院校和产业园区,探索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模式,为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十六)发挥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协调引导作用。

鼓励建立广州市新三板企业挂牌发展促进会等协会团体,充分发挥各类金融协会组织联系政府与会员的优势,大力宣传我市科技金融创新政策。支持各类金融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搭建资金与企业的对接平台。

(二十七)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

落实我市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专项政策,发挥科技资源优势,引导建设互联网金融集聚区,设立或引进一批互联网金融机构、网贷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发展大数据存储备份、云计算共享服务等配套机构。

七、保障和监督措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将科技金融工作纳入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研究需协调和推进的重大事项。市科技创新委负责全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日常管理工作。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形成协同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委、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推进我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建设。各区、县级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意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方案和保障资金。

(二十九)做好督查指导。

市科技创新委、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工作的督办指导,实行目标管理,并纳入各区(县级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的考核内容,开展定期督导。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方案的实施和监督。

(三十)加强监督管理。加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重点工作

完成时限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

 

(三)

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

1201512月前设立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2.长期:采用市区联动,发展天使投资,滚动投入;支持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天使投资。

市科技创新委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工作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四)

设立广州市重大科技专项投资基金

1201512月前设立广州市重大科技专项投资基金,逐年加大投入。

2.长期:逐步建立发展机制。

市科技创新委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工作局

(五)

营造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环境

长期

市科技创新委、金融工作局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六)

建立科技企业引入投资激励机制

长期

市科技创新委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七)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制度

长期

市科技创新委、财政局

 

(八)

发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作用

长期

市科技创新委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国资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大力发展科技信贷

 

(九)

促进新型科技金融机构发展

长期

市金融工作局、科技创新委

市财政局

(十)

创新银行科技信贷支持模式

120158月前完成设立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

2201512月前完成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3长期:滚动投入。

市科技创新委

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十一)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品种

长期

市金融工作局、科技创新委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

(十二)

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工作

长期

市金融工作

市科技创新委、商务委、国资委

(十三)

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成本

长期

市科技创新委

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十四)

推动科技保险服务创新

长期

市金融工作局、科技创新委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知识产权局

四、积极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十五)

积极推动科技企业上市和再融资

长期

市金融工作局、科技创新委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商务委、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国税局、地税局

(十六)

加快场外交易(OTC)市场发展

长期

市金融工作局、科技创新委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委、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国税局、地税局

(十七)

引导科技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

长期

市金融工作局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商务委、国资委

(十八)

支持设立科技并购基金或科技产业基

长期

市国资委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十九)

建立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长期

市科技创新委、知识产权局

市国资委

五、构建有利于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管理体制

(二十)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长期

市科技创新委

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十一)

扶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

长期

市科技创新委、教育局

市财政局、工商局

六、建设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服务体系

 

(二十二)

建立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

120156月前完成设立广州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

2.长期: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对“创客空间等开放式创业服务平台给予补助;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给予相关奖励资助。

市科技创新委

市国资委、金融工作局

(二十三)

建立科技金融产业发展平台

20158月前成立广州市科技金融控股公司。

市科技创新委、国资委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十四)

加强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长期

市科技创新委、金融工作局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商务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十五)

完善人才机制

长期

市金融工作局

市教育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六)

发挥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协调引导作用

长期

市科技创新委

市民政局

(二十七)

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

长期

市金融工作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创新委、商务委

七、保障和监督措施

 

(二十八)

加强组织领导

长期

市科技创新委、金融工作局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商务委、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十九)

做好督查指导

长期

市科技创新委、金融工作局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十)

加强监督管理

长期

市科技创新委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上一条:广州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
下一条: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