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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
发布者:GZICC    时间:2015/9/6    点击:16133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

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

(穗府办〔2015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进和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进一步拓展我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积极引进高端研发资源,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科技和产业的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

二、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广州市辖区内以多种主体投资、多样化模式组建、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化模式运作,充分运用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在资金、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衔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具有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其他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的机构。

三、新型研发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科研设备进口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注册为企业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其研发经费投入,参照《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统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信〔20142号)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后补助。

(三)事业单位。市、区(县级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要求,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市或区(县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在以下方面鼓励体制、机制创新:

1.在高端人才引进、人员薪酬制度等方面赋予其充分的自主权;

2.享有科研成果自主处置权,允许其投资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

3.允许其对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进行转化收益奖励、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

四、我市重点引进扶持建设符合下列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

(一)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进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并将创新成果优先在本地转化和产业化;

(二)承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科学装置布局布点落户广州,支撑产业技术创新与转型升级;

(三)基于产业发展预测进行前瞻式研发、专业科技孵化和衍生企业,并开展小试、中试以及同企业联合开展放大生产;

(四)利用广泛的科研、产业网络优势,成立产业创新联盟(集群),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培养产业化专业人才。

五、我市引进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应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的经费预算等。合作各方应充分协商,提出建设方案和合作协议,其中,需市财政出资建设的,合作协议须经市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

由市、区(县级市)政府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要求高校、科研院所出资(包括科研仪器设备、知识产权等)比例不低于30%,选择技术成熟、产业化前景良好的项目,以团队、技术、设备捆绑的形式到位。

由市、区(县级市)政府引进的由知名企业或企业集团主导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以企业为主出资创办,政府给予配套支持。

六、市、区(县级市)政府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提供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启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一)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启动期内,市、区(县级市)政府按协议分期无偿拨付启动资金,并根据协议约定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目标完成情况拨付下一年度资金。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可以减租、免租等方式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办公和研发用房便利。

(二)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启动期过后,市、区(县级市)政府后续支持将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情况以股权投资为主,并建立按协议价退出的机制。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和其发展的需要,可采取长期免租使用办公和研发用房、场地转让或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等形式提供后续支持。

(三)对科研成果在广州转化或转让给广州企业实现产业化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市政府每年在市科学技术经费中原则上安排不少于2亿元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启动建设运营、持续建设发展和对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成果产业化奖励。每年根据实际需求,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额度纳入部门预算按有关程序报批。其中,启动建设运营资金可用于研发机构设备购置、项目研发、人员经费、办公运行经费等,对各项用途不设比例限制。

建立省、市、区(县级市)联动机制。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积极申报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相应经费支持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各区(县级市)政府每年应安排资金,扶持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引导金融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科技企业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市、区(县级市)政府可通过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对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

八、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机构发展、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确定的时间节点,按人才集聚、创新产出、技术辐射、成果转化效益以及自主发展能力等,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阶段性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市政府分期投入和后续支持措施的重要依据。

九、已签订协议在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提请合作各方协商解决,其中:

(一)对已签订协议中建设内容、目标与建设发展实际不符的,可协商变更合作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

(二)对体制机制不顺严重影响建设发展的,可协商调整研发机构体制,变更单位注册性质。

(三)对建设经费已按市科技计划项目下达而难以支持人力资源运营成本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按程序经批准后调整经费支出结构。

十、对支撑和引领全市科技进步、高端人才培育、产业升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扶持力度。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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