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14〕6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紧紧围绕国家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总目标,依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坚持聚焦重点产业、多元化发展、量质协调提升、全链条服务原则,全力推进孵化器倍增计划和系统升级工程,完善孵化器硬件设施建设,加强包括孵化模式创新、孵化水平改进、孵化成效提升在内的孵化器服务能力建设,使孵化器成为我市培育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成为我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幸福广州的强大引擎和重要堡垒。
二、实施倍增计划
实施孵化器倍增计划,实现孵化器数量、面积和孵化企业的倍增。到2016年,全市孵化器达到120家,孵化总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1万家,新增毕业企业1000家;到2020年,新增毕业企业2000家以上,新增高新技术企业500家以上,孵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覆盖企业成长各阶段的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培育产生全国知名孵化品牌,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广州孵化器集团。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工作机制。市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全市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负责决策孵化器发展规划、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重大事项。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促进孵化器发展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经贸、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国资、规划、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金融、国税、地税、“三旧”改造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推进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主动服务,承接毕业企业落地,并结合实际,部署本辖区孵化器发展管理工作。孵化器发展工作、孵化器倍增计划完成情况和毕业企业落地情况纳入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工作考核内容。
(二)认定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促进高新科技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目标,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支持的企事业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不同孵化阶段的载体以及其他新型孵化形态。孵化器(包括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
(三)复审和奖励。市科技行政部门每3年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通过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孵化器。实施补助和奖励政策,对符合贷款建设、新增面积、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孵化和技术服务购买、在孵企业担保、大学生创业、在孵企业场租等补助事项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补助,对符合级别认定和取得孵化成效(如企业毕业、企业上市、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等)的申报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另行制定的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四、积极拓展空间
(四)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孵化器新建和扩建项目,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利用科研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商务设施用地等不同类别土地开发建设孵化器的,按照现有土地政策提供用地。
(五)在原有划拨科研用地上新建、扩建孵化器的,用地性质继续按划拨用地处理,其中,事业单位的科研用地相关容积率可适当提高。
(六)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建设孵化器且符合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地条件的,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在不低于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格,不低于相应地段、相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同意以工业用地性质供地的,可按我市有关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标准的政策规定设定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
(七)利用其他商务设施用地新建孵化器的,可按相应地段综合办公用途市场评估价的70%设定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
(八)鼓励在“三旧”改造和“退二进三”过程中建设孵化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产权人可按“退二进三”有关政策自行改造建设孵化器。
(九)允许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孵化器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调整为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在现有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建筑物基础上通过扩建改建建设孵化器的,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十)支持、鼓励国有、民营资本和龙头企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产业链,建设专业性强、产业集聚度高的专业孵化器。除提供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专业技术平台建设补助、购买专业技术服务补贴、聘请专业导师补贴等优惠外,优先落实其孵化期间用地、资金、人才等资源需求,毕业后优先向专业园区推介落户,各区、县级市政府应积极配合,主动承接,并给予我市和本区、县级市优先发展产业政策支持。
(十一)调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各力量的积极性,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鼓励集体经济社(联社)利用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和物业建设或合作建设孵化器。
五、加大资金支持
(十二)市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毕业企业落户我市成效奖励、孵化器取得其他孵化成效(如企业毕业、企业上市、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奖励以及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补助、孵化器提供公共技术等各种服务补助、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孵化器采购服务补助、在孵企业融资补助、创新创业活动补助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和市财政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报市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十三)广州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孵化器发展基金,按一定比例参股孵化器设立的种子基金或孵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成立资金池,形成资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滚动发展,为在孵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渠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发展改革和财政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报市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十四)从孵化器毕业的科技企业落户我市3年内,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按其贡献给予资金奖励,并根据毕业企业和落户情况对孵化器进行奖励。
六、提升服务能力
(十五)鼓励构建“苗圃——孵化——加速”一体化的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创新服务模式和内容,推动孵化器多元化、国际化、专业化、网络化发展。
(十六)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绿色窗口,为孵化器和在孵企业提供立项、用地、报建、工商登记、租赁合同备案等业务的一站式政务服务。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和缩短审批时间,为孵化器和在孵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具备条件的孵化器可向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将绿色窗口设在孵化器内,政务服务中心应予配合。
(十七)支持孵化器服务能力提升,鼓励孵化器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引进专业服务机构,搭建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孵化服务质量和水平。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或集中购买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的,可申请孵化专项资金补助。
(十八)开展创业导师认定,建立创业导师团队,大力发展“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鼓励孵化器以自有资金配套支持创业导师工作。孵化器聘任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服务满1年并经孵化器考核合格和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准的,专项资金按照每聘任1位创业导师3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补助,每年每家孵化器的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九)支持孵化器行业协会和有关协会团体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有关协会团体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全球人才与技术引进,孵化器间交流、合作、资源共享和良性竞争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通过孵化器行业协会促进各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推动形成全市统一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网络。孵化器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孵化器准入、市级孵化器认定、评价考核和创业导师认定等方面工作。与孵化器相关的政府服务可按有关规定委托孵化器行业协会提供。
七、鼓励创新创业
(二十)鼓励、支持广州地区高校、科研院所投资建设孵化器。允许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和孵化器从业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到孵化器进行在职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职务发明成果在孵化器内转化所得收益的分配办法,在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订的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中另行界定。
(二十一)支持在穗大学生(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册和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专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在孵化器内创业,孵化器接纳5个以上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的,专项资金按照每家创业企业3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创业指导资金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每个孵化器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十二)优先办理孵化器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的手续,在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培养资助、职称评定、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待。进一步改革人才户籍管理制度,放宽设立集体户口的范围和条件,允许孵化器或具有一定规模、每年缴纳一定税额的在孵企业设立集体户口,为人才提供落户便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牵头制定。
八、增强国有孵化器活力
(二十三)支持国有孵化器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国有孵化器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转制改革,简化国有资金对孵化器或在孵企业的投入和退出流程。
(二十四)开展国有孵化器从业人员持股孵化试点,孵化器从业人员经孵化器、在孵企业和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以资金、知识产权等形式投入在孵企业,实施个人持股孵化,试点方案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市国资行政部门起草,并报市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十五)市国资行政部门对国有及国家占股孵化器的考核办法应有别于一般国有经营性资产,其考核评价体系以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社会贡献为主要指标。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