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资委 科技创新委 财政局 统计局
关于对市属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
进行补助的实施办法
(穗国资〔2015〕8号)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D)经费支出水平的战略部署,积极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抢占企业发展制高点,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原则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以全面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形成万众创新的新局面为原则,确保客观、公开、公正、可量化和效益性。
二、补助对象
广州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上一年度实现盈利。
对于符合我市及新兴产业发展导向但上一年度出现亏损的初创型、成长型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过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联合审核后,报市国资联席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补助对象范围并实施补助。
三、补助资金来源
以年初确定的2015年年度国资收益上缴预算(剔除一次性因素)为基数,自2015年起,每年从国资收益超基数收入中安排,其中,2015年安排不超过3亿元,2016—2017年每年安排不超过5亿元。当年国资收益没有超收,则不进行安排;当年国资收益超收部分达不到拟安排额度,则按照实际超收数额安排。
四、补助方式及依据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由市国资委根据单户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实际增长额度按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为企业自身投入的实际研发经费,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对不同类型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核定方法分别为: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在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科技项目情况》表和《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最终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作为补助金额核定的依据。
(二)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须按规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最终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作为补助金额核定的依据。
申请研发补助的企业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列支研发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
五、补助标准
对单户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增长部分相应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于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3%(不包括3%)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相比前一年度支出额的增长部分,给予15%的补助。
(二)对于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3%(包括3%)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相比前一年度支出额的增长部分,给予20%的补助。
(三)对于单户企业的研发投入年度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
(四)若当年安排的国资收益超收补助资金,不足以按上述标准对所有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投入实施补助,则按同比例下调。
六、工作程序
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负责统筹推进促进市属企业自主创新工作,共同组织对市属企业自主创新活动投入经费的审核和补助工作。
(一)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一个月内,由市统计局、科技创新委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市属工业企业名单及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并反馈给市国资委、财政局;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市科技创新委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的其他市属企业名单及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并反馈给市国资委、财政局、统计局;
(二)市国资委下发当年的《广州市属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并公布由市科技创新委、统计局整理的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名单;
(三)市属企业集团按通知要求,统一向市国资委提交本企业(含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的名单,对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名单与由市科技创新委、统计局整理公布不一致的,应予以说明;
(四)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共同对市属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额;
(五)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官方网站上公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进行相关核查;
(六)对经核定的拟补助企业名单和补助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国资委报市国资联席会议审定;
(七)市国资委根据经审定的补助企业名单、补助额,办理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补助资金纳入市国资委部门预算管理。
七、监督管理
(一)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经费支出,真实合法填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补助的,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三年申报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的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地税部门经审核发现存在虚报情况的,直接反馈给市科技创新委,由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联合进行核查。
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获补助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