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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落实创新驱动重点工作责任的实施方案
发布者:GZICC    时间:2015/9/6    点击:14496

广州市关于落实创新驱动重点工作责任

的实施方

(穗科创字〔2015113号)

 

2015227日,省政府与市政府在全省科技创新大会上签订《广州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工作责任书》),明确了广州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为加强对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促进各区和市各部门形成合力,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推动我市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分解

按照与省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对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R&D/GDP)、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专利创造、科技企业在新三板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等八个方面共10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见附件1)。

(一)财政科技经费投入。

我市提出要实施财政科技经费倍增计划并研究制定了《广州市财政科技经费倍增计划实施方案》(见附件2),全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2017年要达到108亿元。根据市、区两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实际情况,提出由市本级财政承担45%的任务,各区本级财政合计承担55%的任务,并将各区总目标任务按2015-2017年分解到各区。

(二)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R&D/GDP)。

省政府下达给我市2015年、2016年、2017年的R&D/GDP目标任务分别是2.3%2.5%2.7%。根据各区的产业结构、高校和科研机构分布、发展潜力的不同特点,提出各区2015-2017年的R&D/GDP目标任务。

(三)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是反映创新驱动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结合我市现有工作基础,提出到2017年全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超过2500家的发展目标,2015-2017年全市要分别新增200家、300家和400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各区2014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为基础,按相同的增长比例测算提出2015-2017年各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目标任务。

(四)高新技术产品产值。

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目标任务是2017年全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7%。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各区2015-2017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的目标任务。

(五)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工作责任书》中关于我市到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企业研发机构的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到2017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比例目标为40%,原则上各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比例2017年达到40%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计划实施方案》明确了2015-2016年各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提出2015-2017年各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目标任务,包括孵化面积和累计新增毕业企业数量2项目标任务。

(七)专利创造。

发明专利申请量是反映创新产出的一项重要指标。按全市和各区的研发投入强度测算提出2015-2017年各区发明专利申请量的目标任务。

(八)科技企业在新三板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推动科技与金融、产业结合是市政府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按照省政府对我市提出的工作要求,提出2015-2017年各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科技企业数量的目标任务。

二、落实责任

为确保完成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落实创新驱动重点工作责任书,逐项明确2015-2017年各区落实创新驱动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各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项对阶段性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工作措施,分工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层层抓好落实。各区的具体实施方案须于2015831日前报送市科技创新委。

各区政府对落实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总负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进展情况;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牵头协调推进相关工作落实;承办部门要主动与市有关部门对接,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监督检查

市科技创新委要加强对全市创新驱动重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并牵头负责对各区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推动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政府每半年以表格形式向市科技创新委报送所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市科技创新委汇总相关情况,视情况组织集中检查,对工作进展严重滞后、存在问题较多的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并将各区的落实情况和问题报告市政府。

四、督查问责

市政府办公厅对落实工作任务严重滞后的区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其分管负责人,约谈记录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并存档;同一负责人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在全市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要负责人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说明和整改承诺,有关情况抄送市组织和监察部门。对工作落实仍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问责,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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