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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规定,2017年我省继续开展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1.必备条件:
(1)在我省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团队按照中小微企业类型申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团队应以其托管的法人实体进行申报,要求该团队已入驻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园区等科技载体。
(2)企业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个亿,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
2.受补助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6)各地市优先培育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二) 科技服务机构。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 高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各地市可结合自身产业发展和企业创新实际需求,具体明确其创新券适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范围。
二、补助范围
(一) 支持范围。
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围绕科技创新创业开展的科研活动,具体包括:
1.购买科技成果,如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购买研发、设计、技术咨询、检验检测、信息等科技服务。
3.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的活动。
4.使用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平台的研发设备开展创新和研发活动。
(二) 不支持范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所需服务。
2.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
3.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
4.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
5.合作双方有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的。
6.服务购买方与提供方双重申报补贴的。
(三) 本次申报科技创新券补助费用发生期限应在2016、2017两个年度内。
三、补助标准
对珠三角地区各地市,按照省级专项经费与当地实际发放补助经费比例不超过1:3的额度给予地市财政配套支持;对粤东西北地区各地市,按照省级专项经费与当地实际发放补助经费比例不超过1:1的额度给予地市财政配套支持。
四、补助方式
省财政对各地市开展创新券后补助采取事前备案、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
五、工作流程
(一) 地市组织申报。各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当地有关单位申报。申报单位须向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纸质材料以备核查。
(二) 地市审核、批复、发放。各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复,发放科技创新券。
(三) 地市兑换。申报补助单位凭服务合同、支付证明、创新成果证明等必要证明材料在当地兑换科技创新券。
(四) 经费清算。对省财政已预拨下达的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各地市可先行统筹使用(可跨年度使用、不得挪为他用)。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市实际兑换情况进行清算。
(五) 地市提交材料。2017年12月8日前,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本年度科技创新券的受理申报、审核、批复、发放、兑换情况,填写《 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明细表》(见附件),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和一式2份纸质件报送至省科技厅。
六、相关要求
(一) 科技创新券的申报、审核、批复、发放和兑换等工作均应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具体操作请查阅“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的《广东省科技创新券操作说明》。
(二) 各单位申报科技创新券的额度以万元整数为单位。
(三)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