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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lipeishan    时间:2018/3/7    点击:8250

转自:引政资助信息网 (http://www.yinzheng.org/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的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征集、评审、组织实施的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及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因素法切块至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促进产业园发展、促进珠江西岸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信息化和信息产业、促进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发展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用途采取事前扶持方式支持的项目。股权投资类项目遵从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是项目验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推荐部门和因素法切块资金项目评审安排部门,是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12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单位应按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建成后按调整后的计划组织验收。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项目验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
(三)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文件。
第六条  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
(二)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
(三)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四)对于平台建设类项目,还须检查所建平台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平台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
(五)对于财政贴息项目,还需检查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第三章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评审安排的项目以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为需要的其他项目(以下简称I类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验收,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直驻粤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并参与验收。通过因素法切块下达至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Ⅱ类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再转授),并在验收完成后将验收结果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八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及受理。
1.申请。
项目单位在项目达到预期经济技术指标或任务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验收权属关系,向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如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验收文件资料包括:
(1)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申请表;
(2)国家有关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
(3)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
(4)项目申请报告;
(5)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应说明项目背景、项目实施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应用前景等;技术总结应说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测试情况、关键技术与解决途径、总体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
(6)财政资金专账、专户管理的会计凭证,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等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销售合同、项目产品、技术的用户使用报告等);
(8)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供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分析项目总投资以及国家、省和地方配套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等,提供支出明细表等);
(9)涉及土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建筑工程和设备的招标情况、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土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平台间建设发展情况报告等;
(10)如属事前补助的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11)项目验收组织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在合同或承诺书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期结束前两个月内向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
(二)审核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验收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验收责任部门在20个工作日组织验收,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
(三)验收。
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或者受委托开展验收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成立项目验收专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一般采取资料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进行,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到项目实施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综合形成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填写《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需将验收意见书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单位及其他与项目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验收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其中应至少有2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
第九条  验收专家工作组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对项目的验收结果负责。
第四章  验收结论及应用
第十条  验收结果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是指完成合同书或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二)限期整改。是指验收中发现尚有个别指标未完全达到项目下达计划规定的验收指标,但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可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进,由验收组织单位责成项目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最终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1)未达到合同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又无合理原因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3)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项目计划下达方认可的;
(4)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项目完成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不再拨付;按相关程序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中止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三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督促项目验收,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年12月对当年11月30日之前验收完成的项目进行汇总,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验收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如让明显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等),撤销验收意见书,责令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及项目单位整改。待完成整改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再重新申请和组织验收。
对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重违反有关验收管理规定或验收工作组织不力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验收项目做出结论。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责任方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单位,将中止其申报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三年。对负有责任的专家,将中止其参与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资格三年。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所发生的项目验收组织工作,按原有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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