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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者:lipeishan    时间:2018/5/4    点击:9053

转自: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http://www.gzs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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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目的及必要性

    当前,政府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已成为经济新常态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破解科技创新中小企业融资难、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实现财政投入放大、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自2015年初国家科技部、财政部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后,各地纷纷掀起一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热潮。目前,省政府设立50亿元规模的广东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佛山、江门、东莞已分别设立了20亿、10亿、6亿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我市应积极加快设立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建立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

    二、编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三、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性质。

    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引导基金,旨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科技创新领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基金规模。

    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规模50亿元,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市财政出资视社会资金到位情况同步安排,所需资金在市科技创新委的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引导基金规模视年度预算安排和引导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可予以调整。

   (三)基金管理。

    由市科技创新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方式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合作子基金向国内公开征集、择优设立。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基金投放方向,公布重大科技成果目录,发布申报指南,但不干预受托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运作。

    (四)运作方式。

    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母基金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产业领域,主要投向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探索引导基金注资国有企业实施管理和运作的模式。

    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财政出资额的两倍;同时,国有资本占比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争取通过母子基金架构引导放大至200亿元以上,带动超过1000亿元的社会资金投入科技成果产业化及科技企业孵化。

    (五)支持方向。

    引导基金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小微科技企业发展的定位,主要支持在以下方向设立子基金:

    1. 科技成果产业化子基金。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作为牵头机构,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子基金须100%投资于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 孵化基金。为鼓励孵化器及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我市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可为牵头机构,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子基金规模的40%,子基金投资于本市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3. 天使投资。为培育发展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科技企业(成立3年内、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单个项目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4.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设立创投子基金,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5. 跨境风险投资。推动建立跨境创业投资体系,支持开展跨境风险投资,通过风险投资引进高端项目和人才,具有海外投资经验或海外分支机构的创投机构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跨境风险投资子基金和项目引进后续投资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跨境风险投资子基金所投资项目中引进比例(按投资金额计算)不低于20%,项目引进后续投资子基金对所引进项目投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40%。

    同时,市级引导基金支持省、区两级形成引导基金联动机制,对省级、区级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可纳入市级引导基金申报范围,各级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上一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7年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方向)项目(第二批)计划的公示
下一条:关于发布2019年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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