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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函高字〔2018〕799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7号)相关要求,请各地市科技局组织本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并进行审核。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免税审核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要求(附件2),认真核实本孵化器财务、场地、在孵企业等信息,完整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附件3),提交所在市科技局审核;各地市科技局负责对本地区申请免税材料严格审核,并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附件4)。
二、各申请免税单位还需递交以下证明材料:
1. 孵化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 孵化场地产权证明;
3. 孵化企业汇总表(附件7);
4. 孵化企业营业执照、孵化协议(租赁合同)复印件,并按附件5、6有关要求装订材料。
三、请各申请免税单位将附件3及相关材料于5月11日前报送所在市科技局;请各地市科技局将推荐函、附件4及本市所有材料一式2份于5月16日前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材料电子版发至:gdfuhuaqi126.com。
四、联系人及电话:
陈祖儿 020-83163284
张 影 020-83163286
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材料可快递)
附件: 1.科技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省科技厅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