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广东省科学技术厅(http://www.gdstc.gov.cn/)
2018年6月,省财政厅、科技厅印发《广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细则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二、 资金使用方向
根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使用方向:(1)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2)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3)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4)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省科技厅每年将结合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和安排,选取一到两个方面进行项目征集及资金安排。
三、 项目申报流程
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负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各地市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项目推荐审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程序如下:
(1)由省科技厅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外征集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并对其递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主管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和推荐。
(2)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各项目申报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审查条件的项目予以纳入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入库)。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后,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
(3)省科技厅在经审核后的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重点任务及项目范围内,组织当年度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填报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视同项目合同书),并汇总形成广东省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对拟分配到企业的资金,省科技厅将按照《管理办法》通过官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 资金支出规定
专项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总预算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后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预算科目调整、资金结算方式、结余资金管理等参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执行。经费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 绩效与监督
项目立项后,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依据,一经备案,有关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等不得随意调整。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检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同样作为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相关文件:省财政厅、科技厅印发《广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