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http://www.gzsi.gov.cn)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构建全链条孵化育成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出台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包括6章22个条款。
一、修订背景
2015年2月,我委制定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2号),规范了孵化器的登记、认定、绩效评价等。2016年4月,为进一步加强孵化器的绩效评价管理,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优化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015年11月,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填补我市众创空间政策的空白,出台了《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若干办法》(穗科创〔2015〕14号),明确了众创空间的登记条件和支持措施。
2015年8月,省科技厅发布了《关于开展2015年度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 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5〕1152号),首次开展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的认定,并明确了申报要求。2016年6月、2017年5月、2017年9月,省科技厅分别开展三次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的认定,并根据众创空间的发展实际,不断优化完善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的申报要求。
2017年10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出台了《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明确了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根据国家、省对众创空间条件不断完善的客观情况,结合我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整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整合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文件,以《管理办法》作为统筹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依据。
(二)更加注重科学性和操作性的结合。设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时结合我市孵化载体的发展实际和过去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减少比例数值的指标,简化操作。
(三)充分对接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修改了“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的相关定义,确保各级数据统计的一致性。
(四)参考国家级孵化器运营评价、广东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情况,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结果明确为A、B、C、D四个等级,并明确了各等级数量情况。办法中删除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根据国家和省的年度评价指标结合我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发展导向和发展情况在后续相关通知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