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http://www.gzsi.gov.cn)
穗科创字〔2018〕345号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依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实行登记制度。具备一定条件的孵化载体,经登记后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统计和管理范围。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登记组织评审工作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范围
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有意纳入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范围的孵化载体,均可申请登记。
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自动纳入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范围。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单位和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自动纳入我市众创空间登记范围。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孵化载体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情况。
(三)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四)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五)在孵企业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导师服务情况。
(七)孵化服务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情况(可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三、众创空间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市众创空间登记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众创空间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情况。
(三)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四)场地证明材料和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方式的,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创业工位情况。
(五)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设立种子资金、投融资情况。
(七)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情况(可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登记证书。
五、报送要求
(一)时间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常年受理,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和公示工作。
(二)材料要求:完成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登记情况报送我委(含报送函、汇总表、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专家评审表),并报送1份完整的申报材料至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六、其他情况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名称、运营单位名称变更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我委;运营单位名称变更的需附上工商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场地、运营单位变更的,需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审,并按照登记程序重新报送我委。
七、联系方式
1. 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联系人:陈晓龙
联系电话:87590487
地址:广州天河东路242号201室
2.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创新平台处
联系人:翟尧杰
联系电话:83124162
附件:1.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登记申请表.doc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