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广州市科学技术局(http://www.gzsi.gov.cn)
穗科规字〔201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3月5日
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
为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的目标,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原则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以全面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为原则,确保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有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且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日止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已纳入我市研发经费统计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补助方式及依据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分段定额给予补助。
对不同类型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计算依据为:
(一)纳入研发经费统计的企业。
纳入研发经费统计的企业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作为后补助计算依据。纳入研发经费统计的企业类型如下:
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 部分大、中型服务业企业;
3. 特级、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
(二)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截止到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日止)作为后补助计算依据。
四、补助标准
(一)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2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二)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补助4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五)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700万元。
(六)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
五、补助经费来源
市、区两级财政科技经费分别安排资金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各承担50%补助金额。
六、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各区科技部门提交本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
(二)核实。
各区科技部门根据市科技部门汇总提供的市统计部门和税务部门反馈的企业研发数据,对本区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核实汇总,将拟补助企业名单、拟补助财政资金额度汇总后报市科技部门。
市科技部门组织核定全市各区本年度拟补助企业名单,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补助经费总额,以及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的补助经费数额。
(三)公示。
市科技部门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
七、工作分工
(一)市统计部门负责汇总上一年度纳入研发经费统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一个月内反馈给市科技部门。
(二)市税务部门负责汇总企业自行申报的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的一个月内反馈给市科技部门。
(三)区科技部门负责对本区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核实汇总,将拟补助企业名单、拟补助财政资金额度汇总后报市科技部门。
(四)市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工作的申报、核实、汇总及公示等相关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市本级需承担经费编入下一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五)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研发经费后补助经费年度预算,核定补助财政资金额度,按规定办理经费下达工作。
八、监督管理
(一)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经费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通过虚假手段获取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的,市、区科技部门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5年申请市、区科技项目的资格,且未来5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项目无须签订项目合同书,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
(三)获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九、其他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区财政科技经费用于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并宣传、发动区内企业积极申报。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同时废止。